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修改机关和批准修改日期。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