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附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说明和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