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散装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装袋,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二)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三)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四)混凝土预制构件,是指以混凝土为基本材料预先在工厂制成的梁、板、柱、管、建筑装饰配件等供施工现场装配的建筑构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