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一)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预拌砂浆企业不依法备案的;(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市场竞争的;(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