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项目违法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监督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