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水泥生产、经营等相关企业在镇(乡)、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推进散装水泥在镇(乡)、村的应用,鼓励在镇(乡)、村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