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经过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各次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修改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是经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各机关、组织和公民对法规案的意见或者建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