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时提出法规草案稿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