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有关单位和部门未按时提出法规草案稿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并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