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起草第二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就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商会和向社会公开等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