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每株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