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