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