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原地保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