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