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移植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移植特级、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移植二级、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