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章 古树名木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禁止移植古树名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原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或者进行有效保护的;(三)有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的;(四)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