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的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养护协议。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