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养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一)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松土、浇水等日常养护工作,并防止对古树名木的人为损害;(二)对古树名木进行经常性的看护和观察,对其生长情况进行观测,发现病虫害等异常情况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