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