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