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法规案的审议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案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