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时,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聘请的立法咨询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全体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