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第十九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