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法规案的起草和提出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