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