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开采除《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小型矿产资源,在矿业权设置方案批准后,由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页岩,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零星分散的砂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石灰石、硅石、白云石、千枚岩等非金属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治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并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