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有效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或收购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加工单位擅自收购无证采矿者或经营者的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