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规定收购、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或收购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内的罚款。

加工单位擅自收购无证采矿者或经营者的矿产品的,除没收矿产品外,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