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证开采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三)擅自进入国家规划区、他人矿区和他人勘查作业区范围内采矿的;(四)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