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有效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擅自批准更改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情形,对临时建设予以批准的;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以及未在法定时限内核发的;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六)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