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有效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