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核实。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控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