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有效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