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临时建设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

(一)侵占道路和电力、通信、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广播电视设施、防洪保护区域、公共绿地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二)建造住宅或者建造用于商业、旅游、娱乐、教育、工业、仓储、餐饮等活动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实施以及其他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形。

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