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