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