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