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村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性质、规模、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风貌控制要求;

(二)主导产业布局;

(三)规模种养殖业用地布局及配套设施;

(四)公共服务、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用地布局;

(五)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

(六)垃圾、污水处理,垃圾收集点、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布局;

(七)防洪、抗震、避险、地质灾害防护设施布局,适建、限建、禁建区域;

(八)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宅基地标准、用地规模;

(九)分期建设时序,近期建设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投资估算。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