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三)居民点布局;(四)交通系统;(五)供水及能源工程;(六)环境卫生治理;(七)公共设施;(八)防灾减灾;(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