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产业布局;

(二)空间利用布局与管制;

(三)居民点布局;

(四)交通系统;

(五)供水及能源工程;

(六)环境卫生治理;

(七)公共设施;

(八)防灾减灾;

(九)历史文化和特色景观资源保护。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