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