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森林火灾扑灭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量、人员伤亡、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市(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损失,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评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