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内,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