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延长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