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区、社区、学校宣传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常识,增强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教育工作。森林防火区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