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林业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应当适时修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