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森林火灾的预防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