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地方性法规案在报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一个月前,起草单位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报送法规草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