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