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提请审议前,应当对地方性法规案中有关执法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以及与部门规章、省人民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等重大问题做好协调工作。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