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公民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