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起草单位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涉及公民重大利益调整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或者组织起草的单位应当采取召开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