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主任会议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起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起草任务,没有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书面说明。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