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急需先立、保证质量的原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负责组织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意见,于每年十二月底前由主任会议通过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印发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