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