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失业人员迁往统筹地区以外的,凭有关证明文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0日内按照下列标准向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失业保险金:

(一)本人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额;

(二)按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的50%计算的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

失业人员跨省迁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